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烟草行业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区域、各部门做好科技工作,加速行业科技进步,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科技进步规划和科技年度计划,包括:科技攻关计划,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研制计划,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重点开发与竞价应用计划等。 第三条 烟草局科技计划是烟草行业科技工作的依据,是全行业综合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烟草行业科技计划。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科技部门管理本省级局、本单位的科技计划。 第二章 科技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编制科技计划的指导方针是:依赖科技,促进行业进步,系统配套,突出重点,明确目的,讲究时效。 第六条 编制科技计划的原则: 1.坚持贯彻"经济建设需要依赖科技,科技工作需要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2.贯彻实行国家科技进步策略方针、政策。加大宏观控制和协调统一。 3.统筹安排,合理配备科技经费和科技方法,集中多方力量解决对行业具备常见意义并关系 到行业进步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七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编制《烟草局五年科技进步计划编制指南》。编制五年科技进步计划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五年进步计划的需要和部署。 2.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编制五年科技进步计划的需要和部署。 3.国家、烟草行业科技中长期进步规划。 4.国家、烟草行业科技进步政策、产业政策、技术装备政策。 第八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烟草局五年科技进步计划编制指南》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编制国家局五年科技进步计划。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依据《烟草局五年科技进步计划编制指南》及国家局五年科技进步计划的需要,结合当地区、本部门的特征和长远进步规划,编制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的五年科技进步计划并报国家局。 第九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推行五年科技计划的最后一年,检查五年科技计划完成状况,并依据第七条规定,组织编制下个五年科技计划。 第十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和烟草局五年科技进步计划、年度工作方针、行业进步需要拟定《烟草局年度科技计划指南》。 第十一条 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依据《烟草局年度科技计划指南》,结合当地区、本部门的特征和五年科技进步计划,拟定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的年度科技计划,报国家局批准。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申请程序: 1.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依据国家局下达的《烟草局年度科技计划指南》,组织当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 2.申报项目单位应提出立项报告、查新报告并填写《烟草局科技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报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审议。国家局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应直接申报。 3.填报单位应严格根据需要填写项目申报书。中试项目和竞价项目要另附成就鉴别证书或同 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4.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并填写《国家烟草专卖 局科技开发项目建议计划大全表》,连同每一个项目的《申报书》文本及软盘一式二份报烟草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可行性论证的批复建议,是多部门、跨行业项目,可由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填写《烟草局科技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书》一式三份。论证时,要恪守国家拟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进行技术经济剖析比较和市场需要预测,注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盲目进步,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不能推行。 第十四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大全各省级局和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的科技计划,经国家局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议,编制烟草行业年度科技计划,并分期分批下达。 第三章 科技计划的推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级科技部门应认真实行,为计划的推行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中的项目,均实行合同制管理。签定合同程序如下: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依据国家局下达的科技计划对项目进行落实,自科技计划下达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承担单位填写《烟草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一式六份,软盘一式二份报烟草局科技主管部门,如超越期限,不申请延长的取消项目计划。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审查合同内容及条约。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各级科技部门应加大对项目推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准时给予处置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推行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配合科技部门对项目实行状况和经费用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月31近日填写上一年度《烟草局科技项目计划实行状况年报表》,软盘各一式二份,并附该项目技术概括报告、经费实行状况报告报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下达后或在推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是什么原因, 需修改、撤销科技项目计划或部分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烟草局科技项目修订计划申报书》一式三份。经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审定认同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烟草局科技计划内的项目经费由国家局补助经费、省级局补助经费、承担单位自筹及科技贷款四部分组成。国家局补助经费包括拨款和贷款两部分 。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局补助经费的拨款部分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1.对技术困难程度大,没有明显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较大,密切关系烟草行业进步的重大科技开发及攻关项目、应用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和部分软科学项目,实行免费拨款。 2.对技术困难程度较大,有肯定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竞价应用项目和产品研发项目,实行部分拨款或全额拨款部份偿还。 3.对于虽然技术困难程度较大,但非常快能形成批量生产,社会需要量大,经济效益高的技术开发项目、竞价应用项目和产品研发项目,实行全部偿还并收益分成。具体项目的分类,偿还拨款的额度和偿还期等内容应事先同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商定后,在科技专项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二条 科技年度计划中的项目的结题可采取测试鉴别、函审鉴别、会议鉴别、验收概括和撤销等几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合同需要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概括报告和整套资料。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就的鉴别工作,实行《烟草局科技成就鉴别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是什么原因而没办法继续推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准时向国家局提出项目暂停或撤销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暂停或撤销手续,并将未用完的经费全部退还给经费下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研制项目需要经国家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鉴别后方可投产,鉴别证书作为国家局有关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成就的管理、奖励和竞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鉴别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打造档案,妥善保存,并公布科技成就信息。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就的出售、竞价和申请专利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局依据《烟草局科技进步奖评审方法》评定科技进步奖。各级科技部门组织做好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奖励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局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科技成就状况,编制推广方案策略。成就完成单位需要依据计划需要,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在国家局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对应用成就进行竞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法》同时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烟草局负责讲解。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局、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可依据当地区、本部门的具体状况,参照本方法拟定管理细节。